索 引 號 640422022/2025-00020 發(fā)文時間 2025-01-24
            發(fā)布機構 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文 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有效性 有效
            標 題: 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一)
            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一)

            2024年10月23日、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9日、12月9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涉及我轄區(qū)11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8批次產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西吉縣興隆家佳果蔬批發(fā)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檢驗報告編號為№:SCLJ02202418025內容顯示:2024年10月23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興隆家佳果蔬批發(fā)部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4-10-17的生姜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18,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為2024-10-17的生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奔啊秾幭幕刈遄灾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敝?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5元;3.罰款2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元。????????????????????????????????????????

            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5元;3.罰款300元。共計罰沒款3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姜是食用農產品,在該批次生姜中檢測出農藥殘留噻蟲胺項目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的。2024年11月18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二、西吉縣東東蔬菜水果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5日寧夏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托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東東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生產日期分別為2024-09-09的粉條、2024-09-02的粉條(標稱生產者分別為西吉縣伊家營食品加工廠、西吉縣哈利買粉條加工廠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0,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生產日期為2024-09-09的粉條、2024-09-02的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4元;2.罰款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4元;3.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07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生產環(huán)節(jié)造成的,鮮粉條不合格是生產過程中攪拌機攪拌不均勻,粉條是操作人員在添加明礬時未嚴格按照規(guī)定控制使用。2024年11月20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三、西吉縣俊祥三粉經銷部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托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粉條(生產日期2024-09-11)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2,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生產日期為2024-09-11的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之規(guī)定,屬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敝?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880元;3.處貨值金額2880元4倍的罰款,計11520元。共罰沒款14400。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員工在添加明礬的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生產流程操作,導致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攪拌不均勻。2024年11月22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四、西吉縣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4日寧夏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托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4-09-11的粉條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0,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生產日期為2024-09-11的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11元;2.處以50000元10%的罰款,計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11元;3.罰款5000元。共計罰沒款531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粉條生產時,員工在添加明礬的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生產流程操作,導致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攪拌不均勻。2024年11月20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五、西吉縣蘇林峰百貨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芒果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22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蘇林峰百貨超市的芒果(購進日期2024-10-17)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18,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2024-10-17芒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芒果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敝?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罰款3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由于芒果是食用農產品,在該批次芒果中檢測出農藥殘留戊唑醇項目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的。2024年11月18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六、西吉縣楊繼云粉條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檢驗報告編號為№:ZC-2024-1726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4-09-11的粉條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I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6,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2024-09-11的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5元;3.罰款30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5元;3.罰款3000元罰沒款310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員工在添加明礬的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生產流程操作,導致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攪拌不均勻。2024年11月26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七、西吉縣李義明肉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檢驗報告編號為№:SCLJ02202418437內容顯示:2024年10月28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李義明肉店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4-10-26的生豬肉(里脊肉)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計)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2月9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為2024-10-26的生豬肉(里脊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第二項和二十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敝?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罰款730元。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罰款27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經營者作為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其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發(fā)生。2024年12月9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八、西吉縣古清明牛羊肉店經營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三黃雞肉(生)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檢驗報告編號為№:SCLJ02202418437內容顯示:2024年10月28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李義明肉店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4-10-26的生豬肉(里脊肉)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計)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2月9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為2024-10-26的生豬肉(里脊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第二項和二十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肉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2元;2.罰款6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2元;3.罰款600元。合計罰沒款6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經營者作為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其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發(fā)生。2024年12月9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九、西吉縣將臺鄉(xiāng)單家集牛羊肉直銷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肉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檢驗報告編號為№:SCLJ02202418286內容顯示:2024年10月26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將臺鄉(xiāng)單家集牛羊肉直銷店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4-10-25的三黃肉母雞(生雞肉)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多西環(huán)素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9,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為2024-10-25的三黃肉母雞(生雞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肉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肉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1000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20元;3.罰款1000元。罰沒款總計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由于雞肉是食用農產品,在該批次雞肉中檢測出獸藥殘留多西環(huán)素項目超標的原因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但當事人的經營者在購進該批次雞肉時未查驗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相關資質、動物檢疫證明和肉品檢驗合格證明,作為銷售者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銷售不合格雞肉。2024年11月29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十、西吉縣肖雄強蔬菜水果批發(fā)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蘋果芒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9月23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西吉縣果蘭農夫果蔬超市經營的蘋果芒(芒果)(購進日期2024-09-22)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戊唑醇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0月29,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購進日期2024-09-22蘋果芒(芒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蘋果芒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95元;3.罰款500元。罰沒款共計515.95元。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95元;3.罰款500元。罰沒款總計515.9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原因是蘋果芒是食用農產品,在該批次蘋果芒中檢測出農藥殘留戊唑醇項目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的,當事人的經營者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蘋果芒。2024年10月29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十一、西吉縣伊家營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托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東東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4-09-09的鮮粉條(標稱生產者西吉縣伊家營食品加工廠)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5,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生產日期為2024-09-09的鮮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之規(guī)定,屬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40元;3.罰款1600元。共罰沒款1740。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批次鮮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在加工生產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生產流程操作,導致添加明礬的過程中和面機攪拌不均勻造成的。2024年11月25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十二、西吉縣哈力買粉條加工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4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核查任務,內容顯示:2024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委托中衛(wèi)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西吉縣東東蔬菜水果店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4-09-02的粉條(標稱生產者西吉縣哈力買粉條加工廠)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4年11月22,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生產日期為2024-09-02的粉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之規(guī)定,屬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0;

            2.責令停產停業(yè)3.沒收生產工具一套,沒收產品標簽及包裝袋;

            4.吊銷登記證。??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粉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因是員工在添加明礬的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生產流程操作,導致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攪拌不均勻。2024年11月22日,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該經營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積極尋找問題原因進行整改。

            十三、廣大消費者如發(fā)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jiān)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

            ??西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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